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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品申报近期规定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1-9-29 15:38:03
 海事近期要求如下:
1)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
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
2)海事对所有进出境船舶危险品进行提前24小时申报制度,否则将对申报员和公司实施违章记分。
3)针对目前宁波港务集装箱危险货物出口申报时的预配位置与实际不符的情况,要求将修改后的船舶贝
位信息由海事审验中心进行书面确认,并由船方加盖船章,以规范出口危险货物申报工作。
4)凡是进口宁波的TK箱子,全部需要提供箱体证明,将不予申报并不能进口(卸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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